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補,358,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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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傅明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明麟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827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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