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補,566,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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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566號
原 告 林秋告

被 告 黃胤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胤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5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原告應補正:①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②已修護之工資及零件分別列計之估價單、統一發票或收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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