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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司調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火焜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吳火焜之債權人,相對人吳火焜明知聲請人對其有債權,竟將如聲請調解狀附表所示之財產以贈與為原因無償登記於相對人吳某名下;
其財產處分行為害及聲請人之債權,有撤銷之必要,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及塗銷移轉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請求撤銷相對人間之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性質上為形成訴訟,應以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至聲請人雖未提出相對人吳某之完整姓名,惟本件既因不能調解而予以駁回,故無命補正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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