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117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謝柏崎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被 告 林永輝 戶臺中市○○區○○○街000號8樓之2
被 告 陳依筠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905元,及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