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9,豐小,1215,2020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121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訴訟代理人 羅棨芳
被 告 張聖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858元,及其中新臺幣36,697元自中華民國109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於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收新臺幣300元、連續第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收新臺幣400元、連續第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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