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9,豐小,312,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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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小字第312號
原 告 王定㙔
被 告 邱世欽
訴訟代理人 戴柏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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