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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小字第63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訴訟代理人 卜希文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陳亭里即陳世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亭里「及」陳世澐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亭里「即」陳世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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