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9,豐小,717,2020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71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詹安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294元,及自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起至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中華民國9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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