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9,豐小,727,202008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小字第72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張莅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給付「電信費」事件記載,應更正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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