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小字第80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鮑澤仁
被 告 瀚升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即瀚升自動化精密機械有限
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㦤心
被 告 楊邵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張懿心」記載,應更正為「張㦤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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