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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41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統駿塑膠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傅科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旺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1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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