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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42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玉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愛珠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72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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