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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42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固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訴訟代理人 謝育昇
訴訟代理人 顧宇翔
被 告 施翠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9月24日上午9時31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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