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9,豐簡,9,202008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鍾孟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龔志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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