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575號
原 告 王義明
被 告 王鎮山
受告知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鎮山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55,200元(計算式:28,800元×858平方公尺÷2=12,355,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7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