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59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前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