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9,豐補,602,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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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602號
原 告 劉黃秋瑾


被 告 吳張玉蘭

被 告 吳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張玉蘭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包含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請求及計算方式),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吳志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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