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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621號
原 告 蘇王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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