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9,豐補,969,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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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969號
原 告 呂柔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家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李家慧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民事起訴應指明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非由法院代為查詢被告姓名及住居所,如未依裁定補正,將依法駁回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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