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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971號
原 告 江宜明
原 告 劉佩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陳桂花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188 元,應徵裁判費4,9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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