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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司調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世雄等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依民法第87條、第113條及第242條之規定,聲明確認相對人廖世雄與廖OO間就聲請調解狀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
及回復登記予相對人廖世雄所有等語。
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確認、形成,性質上屬確認之訴,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至聲請人雖未提出相對人廖OO之完整姓名,惟本件既因不能調解而予以駁回,故無命補正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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