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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1067號
原 告 薛榮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邦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64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案刑事判決係認定被告竊取原告店內之釣蝦桿1枝(價值新臺幣1500元),從而,原告請求之營業損失及超過前開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範圍之外之款項,均不得以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準此,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應具狀載明本件欲請求之賠償金額15,000元分別包括哪些項目?各項目之請求金額分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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