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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1068號
原 告 吳詩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邦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63號),本案刑事判決係認定被告竊取原告店內之釣蝦桿1枝(價值新臺幣1990元),從而,原告請求之營業損失,不得以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準此,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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