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0,豐小,1284,2022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128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張秀烽(原名張得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261元,及其中新臺幣49,445元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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