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0,豐小,1336,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13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施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865元,及其中新臺幣78,490元自民國99年3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