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80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佳勳
訴訟代理人 蔡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列柱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4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