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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88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趙蔚玲
黃卉綺
葉子欣
李文雄
被 告 張幸即黃峰裕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峰裕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峰裕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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