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0,豐小,927,202110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92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蕭嘉亨
被 告 鄧燕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15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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