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0,豐小,973,2021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97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被 告 魏敏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746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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