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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199號
原 告 宋秀香
被 告 楊振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振男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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