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0,豐簡,392,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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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392號
原 告 朱育琪
被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訴訟代理人 邱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110年11月3日具狀陳報依法設定動產擔保之車輛已取回占有及拍賣受償,拍賣價格為36萬5,000元,是否因此影響本票債權金額之認定,有予兩造辯論之必要,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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