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一審被告 謝郁崙
被 上訴人
即一審原告 郭武憲
郭奕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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