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0,豐簡,515,202111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即一審原告 德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怡馨
訴訟代理人 江永全
被 上訴人
即一審被告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3,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