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0,豐簡,52,2021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義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4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義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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