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即一審被告 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營炫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3,05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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