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0,豐簡,794,20220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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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79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杜世坤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杜業生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26日所為移轉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抗告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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