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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850號
原 告 傅燈炎
訴訟代理人 傅裕欽
被 告 蘇秋善
訴訟代理人 林淑怡
被 告 蘇威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償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辯論終結,茲因訴之聲明關於給付償金之起始日期不明確,有待闡明後特定,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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