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0,豐補,176,202103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76號
原 告 謝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萬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依據之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