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0,豐補,252,2021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5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牛宏圖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7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24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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