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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35號
原 告 楊振男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秀香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3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9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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