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71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長志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84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