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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718號
原 告 林素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產物保險公司間給付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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