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0,豐補,736,202110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736號
原 告 宋美英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江水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4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裁判費4,8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3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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