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835號
原 告 蘇美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潭子大地管理委員會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55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