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1,豐小,1306,2023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130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毓秋
涂志翔
被 告 馬筱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且違約金以一個月為一期,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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