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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小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萊特美德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世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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