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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610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朱英傑
被 告 張秋良
張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使用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560元,及被告張秋良自民國111年5月24日起、被告張志明自民國111年5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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