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1,豐小,703,2022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70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施志勳
被 告 馮仲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3元,及其中新臺幣49,341元自民國111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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