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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小字第71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施志勳
被 告 梁名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惟因被告前曾與原告及其他銀行成立債務清償方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902號民事裁定予以認可。
是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分別補正以下事項:1.原告部分:原告應提出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6日與包含原告在內之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金額,及被告於債務協商後有無未依債務協商方案履行還款之情形等證據資料。
2.被告部分:被告之聲明異議狀稱已聲請更生程序等語,故被告應提出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之相關資料(聲請狀、法院之裁定、法院受理之案號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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