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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738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俞瑞
被 告 詹皓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24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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